协会建设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滁州市门窗幕墙协会 第二条 滁州市门窗幕墙协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滁州市从事门窗制作及门窗材料生产、销售,并且能积极维护本行业的名誉,主动为本会服务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滁州市门窗幕墙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门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滁州市工商联、滁州市建委、滁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滁州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滁州市南谯中路1848号(瑞德商务综合楼)办公601室,邮政编码239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政府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组织本行业企业为建设事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四)建立网站和创办行业协会信息刊物,宣传政策、法律、法规,发布行业信息;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开展对会员单位行检行评,促进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价格自律等,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八)协调各种关系,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九)与同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 (十二)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本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维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 (四) 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主要原材料供应优惠价格(由协会出面与相关供应商协调); (七) 招投标工程中的合理、平等; (八) 遇到困难时,本会予以帮助、扶持。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服从本会安排,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监事的继任和增补;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一名和监事两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会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会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7年4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