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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门窗工程
 门窗工程
 一、一般规定
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
2 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①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平整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附件应齐全。
②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木门窗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与暴晒。
②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小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lm,当在环境温度为0℃的环境中存放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③铝合金、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与栓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4 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
.5、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6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溶措施,扇与框的搭接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7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二、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 门窗、玻璃、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2 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栓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3 木门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 在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5 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
 
2007-8-4 16: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