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详细内容滁州市门窗幕墙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规范建筑门窗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滁州市门窗幕墙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滁州市门窗幕墙协会会员应尊重和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三条:遵守职业道德,在工程竞标中要以真实的技术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参加公平竞争,不能采用压价、扰乱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恶性竞争。 第四条:坚持诚信为本,重合同,受信用。企业要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完善各种体系、产品认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达标工程不交付,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条:依法经营,在承包工程中不准外借、转让证照、违法转包和让无证生产企业挂靠生产。 第六条:努力发展高新技术,倡导生产、销售环保产品。 第七条: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应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八条: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不使用虚假证件。 第九条: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 第十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对用户负责,做好产品的维修和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提高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本公约并相互监督,如会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按协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协会内部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主管部门检举协会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协会十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滁州市门窗幕墙协会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滁州市门窗幕墙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公约自2017年4月12日起实行,原2005年4月协会制定的《滁州市门窗协会自律公约》自行作废。 滁州市门窗幕墙协会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2017-8-4 10:38:31
|